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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Summary of the content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文章详情: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系统配置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内容详情 / Details of the content

  1 总 则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系统配置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合理采用分布式能源,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亦可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且满足工程需求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缩略语

  2.1 术 语

  2.1.1 备用电源 standby power supply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照明系统所需的电源。

  2.1.2 应急电源 emergency power supply(EPS)

  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2.1.3 不间断电源 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UPS)

  能够提供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与计算机系统供电质量要求的,不间断供电的后备电源装置。

  2.1.4 保护导体 protective conductor

  由保护联结导体、保护接地导体和接地导体组成,起安全保护作用的导体。

  2.1.5 接地导体 earth conductor

  在布线系统、电气装置或用电设备的总接地端子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2.1.6 保护接地导体(PE)protective earthing conductor

  用于保护接地的导体。

  2.1.7 保护联结导体 protective bonding conductor

  用于保护等电位联结的导体。

  2.1.8 中性导体(N)neutral conductor

  与中性点连接并用于配电的导体。

  2.1.9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

  具有保护接地导体和中性导体两种功能的导体。

  2.1.10 接地干线 earthing busbar

  与总接地母线(端子)、接地极或接地网直接连接的保护导体。

  2.1.11 总接地端子 main earthing terminal

  总接地母线 main earthing busbar

  电气装置接地配置的一部分,并能用于与多个接地用的导体实行电气连接的端子或总母线。

  2.1.12 剩余电流 residual current

  电气回路给定点处的所有带电体电流值的矢量和。

  2.1.13 特低电压 extra-low voltage(ELV)

  相间电压或相对地电压不超过交流均方根值50V的电压,即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 18379规定的有关Ⅰ类电压限值的电压。

  2.1.14 安全特低电压系统 safety extra low voltage system(SELV)

  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1.15 保护特低电压系统 protection of extra low voltage system(PELV)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1.16 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conductive-part

  用电设备上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

  2.1.17 外界可导电部分 extraneous-conductive-part

  非电气装置的组成部分,且易于引入电位的可导电部分。

  2.1.18 保护接地 protective earthing;protective grounding

  为了电气安全,将一个系统、装置或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到保护接地导体上。

  2.1.19 功能接地 functional earthing;functional grounding

  出于电气安全之外的目的,保证系统、装置或设备正常与稳定运行需要的接地。

  2.1.20 功能性开关电器 functional switching device

  为了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对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的供电进行通、断或转换的电器。

  2.1.21 接地故障 earth fault;ground fault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2.1.22 接地配置 earthing arrangement;grounding arrangement

  接地系统 earthing system

  系统、装置和设备的接地所包含的所有电气连接和器件称为接地配置,也称为接地系统。

  2.1.23 接地极 earth electrode;ground electrode

  埋入土壤或特定的导电介质中、与大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部分。

  2.1.24 接地网 earth-electrode network;ground-electrode network

  接地配置的组成部分,仅包括接地极及其相互连接部分。

  2.1.25 等电位联结 equipotential bonding

  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间的电连接。

  2.1.26 防雷装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devic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和。

  2.1.27 雷电波侵入 lightning surge on incoming services

  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

  2.1.28 雷击电磁脉冲 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ulse(LEMP)

  作为干扰源的雷电流及雷电电磁场产生的电磁场效应。

  2.1.29 雷电防护区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电电磁环境的区域。

  2.1.30 防护区 protection area

  允许公众出入的、防护目标所在的区域或部位。

  2.1.31 禁区 restricted area

  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出入(或窥视)的防护区域或部位。

  2.1.32 盲区 blind zone

  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

  2.1.33 纵深防护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根据被防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整个防护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

  2.1.34 最大声压级 maximum sound pressure level

  扩声系统在听众席产生的最高稳态声压级。

  2.1.35 传输频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equency characteristic

  厅堂内各测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或扩声设备输入端电压的幅频响应。

  2.1.36 传声增益 sound transmission gain

  扩声系统达到可用增益时,声场内各测量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的差值。

  2.1.37 声场不均匀度 sound field nonuniformity

  扩声时,厅内各测量点处得到的稳态声压级的极大值和极小值的差值,以dB表示。

  2.1.38 楼宇自动化系统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BAS)

  将建筑物(群)内的电力、照明、空调、给水排水等机电设备或系统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综合系统。通常为分散控制、集中监视与管理的计算机控制系统,亦称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1.39 分布式计算机系统 distributed computer system(DCS)

  由多台分散安装在现场的计算机实现分布式检测与控制,然后经互联网络构成一个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分布式计算机系统是多种计算机系统的一种新形式,其核心是集中管理与分散控制。

  2.1.40 现场总线控制系统 field bus control system(FCS)

  安装在制造或过程区域的现场装置与控制室内的自动控制装置之间的数字式、串行、多点通信数据总线称为现场总线。它将现场各控制器及仪表设备互连,构成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将控制功能彻底下放到现场。

  2.1.41 综合布线系统 generic cabling system

  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由支持信息电子设备相连的各种缆线、跳线、插接软线和连接器件组成,能满足语音、数据、图文和视频等信息传输要求的系统。

  2.1.42 电磁环境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

  2.1.43 电磁兼容性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中的其他设备和系统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

  2.1.44 电磁干扰 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电磁骚扰引起的设备、传输通道或系统性能的下降。

  2.1.45 电磁辐射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能量以电磁波形式由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和能量以电磁波形式在空间传播。

  2.1.46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由导电材料制成的,用以减弱变化的电磁场透入给定区域的屏蔽。

  2.1.47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由计算机、有/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1.48 以太网供电 power over ethernet(POE)

  以太网供电是指在现有的以太网布线基础架构不做任何改动的情况下,为一些基于IP的终端,传输数据信号的同时,还能为此类设备供电的技术。简称为POE。

  2.1.49 冗余磁盘阵列 redundant arrays of independent disks(RAID)

  独立冗余磁盘阵列。RAID是一种把多块独立的硬盘(物理硬盘)按不同的方式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硬盘组(逻辑硬盘),从而提供比单个硬盘更高的存储性能和提供数据备份技术。

  2.2 缩略语

  AI(Analog Input)模拟量输入(模入) AO(Analog Output)模拟量输出(模出) ATM(Asynchronous Transfer Mode)异步传输模式

  BAS(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楼宇自动化系统

  BD(Building Distributor)建筑物配线设备(架) BMS(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CD(Campus Distributor)建筑群配线设备

  CP(Consolidation Point)集合点

  DDC(Direct Digital Control)直接数字控制器

  DI(Digital Input)开关量(数字量)输入(开入) DO(Digital Output)开关量(数字量)输出(开出) FAS(Fire Alarm System)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D(Floor Distributor)楼层配线设备

  ISDN(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Network)综合业务数字网

  I/O(Input/Output)输入/输出

  KB(Kilobyte)千位(千字节)LED(Light Emitting Diode)发光二极管显示

  NTU(Network Terminal Unit)网络终端设备

  PLC(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

  PSTN(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公用电话网

  RAM(Random Access Memory)随机读写存储器

  ROM(Read Only Memory)只读存储器

  SAS(Security Protection & Alarm System)安全防范系统

  SPD(Surge Protect Device)电涌保护器

  TCP/I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

  TE(Terminal Equipment)终端设备

  TO(Telecommunication Outlet)信息插座

  VLAN(Virtual Local Area Network)虚拟局域网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3.1.2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民用建筑工程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3.1.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简单可靠,减少电能损耗,便于维护管理,并在满足现有使用要求的同时,适度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3.1.4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1 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特别重要场所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定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定为三级负荷。

  3.2.2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或场所的主要用电负荷级别,可按本标准附录A选定。

  3.2.3 150m及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3.2.4 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时,确保其正常运行的空调设备宜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时,确保其正常运行的空调设备宜为二级负荷。

  3.2.5 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不低于该建筑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

  3.2.6 住宅小区的给水泵房、供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二级。

  3.2.7 大中型商场、超市营业厅、大开间办公室、交通候机/候车大厅及地下停车库等大面积场所的二级照明用电,应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

  3.2.8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2.9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其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

  2 应急电源供电回路应自成系统,且不得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回路;

  3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4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5 对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末端配电箱切换开关上端口宜设置电源监测和故障报警。

  3.2.10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另有规定者除外。

  3.2.11 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级负荷的外部电源进线宜由35kV、20kV或10kV双回线路供电;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35kV、20kV或10kV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2 当建筑物由一路35kV、20kV或10kV电源供电时,二级负荷可由两台变压器各引一路低压回路在负荷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另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3 当建筑物由双重电源供电,且两台变压器低压侧设有母联开关时,二级负荷可由任一段低压母线单回路供电;

  4 对于冷水机组(包括其附属设备)等季节性负荷为二级负荷时,可由一台专用变压器供电;

  5 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的照明系统,其负荷等级可定为二级负荷。

  3.2.12 三级负荷可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

  3.2.13 互为备用工作制的生活水泵、排污泵为一级或二级负荷时,可由配对使用的两台变压器低压侧各引一路电源分别为工作泵和备用泵供电。

  3.2.14 对于不允许电源瞬时中断的负荷,应设置UPS不间断电源装置供电。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3.1 当供电电压为35kV且负荷集中、配电线路电压损失符合要求、无其他高压用电设备、经济性合理时,可直接降至低压配电电压。

  3.3.2 同时供电的双重电源供配电系统中,其中一个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3.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1 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2 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更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 当双重电源中的一路为冷备用,且不能满足消防电源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的外部只有一回电源不能满足用电要求。

  3.3.4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3.5 需要双重电源供电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3.3.6 采用35kV、20kV或10kV双重电源供电的民用建筑,其高压侧宜由单母线分段组成供配电系统,两段母线间宜设联络开关。

  3.3.7 35kV、20kV或10kV供配电系统中,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低压系统不宜多于三级。

  3.3.8 公共建筑内的35kV、20kV或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3.3.9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

  1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2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 蓄电池组。

  3.3.10 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30s(60s)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

  2 自动投入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时,可选用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3 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装置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4 除本条第3款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可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装置(EPS)。

  3.3.11 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小区的20kV或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高层住宅宜在首层或地下一层设置20kV(10kV)/0.4kV户内变电所或室外预装式变电站;

  3 多层住宅小区、别墅群宜分区设置20kV(10kV)/0.4kV独立变电所或室外预装式变电站。

  3.3.12 超高层建筑供配电系统宜按照超高层建筑内的不同功能分区及避难层划分设置相对独立的供配电系统。

  3.3.13 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宜按照不同业态设置相对独立的供配电系统。

  3.3.14 居住建筑住户内的用电设备与商业网点、配套设施及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应分别设置用电计量。建筑内的各个不同功能分区、不同业态、不同类别的用电宜根据使用及管理需要分别设置电能计量。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3.4.1 当用电设备的安装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安装容量在160kVA及以上时,宜以20kV或10kV供电;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以下或变压器安装容量在160kVA以下时,可由低压380V/220V供电。

  3.4.2 当供电距离超过300m且采取增大线路截面积经济性较差时,柴油发电机组宜采用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

  3.4.3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室内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景观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

  2 一般电动机为±5%;

  3 电梯电动机为±7%;

  4 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3.4.4 当35kV、20kV或10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用电单位对电压质量的要求,且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采用35kV、20kV或10kV的有载调压变压器。

  3.4.5 为了限制电压波动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冲击性低压负荷宜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专线供电;

  2 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 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敏感的负荷,宜由不同变压器供电;

  4 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

  3.4.6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负荷的不平衡,宜采取下列措施:

  1 22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2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用电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6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60A时,宜采用220V/380V三相供电。

  3.4.7 配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限值,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规定。

  3.4.8 对于谐波电流较大的非线性负荷,宜采用有源滤波器进行谐波治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预期非线性负荷容量较大时,应在变电所预留装设滤波器的安装位置;

  2 当预期用电设备产生较大谐波时,宜在其配电箱处设置滤波器;

  3 当采用树干式配电时,宜在设备安装处设置滤波器;当采用放射式配电时,可在变压器二次母线处设置滤波器。

  3.4.9 容量较大、较稳定运行的非线性用电设备、频谱特征较为单一时,宜采用并联无源滤波器,并宜在谐波源处就地装设。

  3.4.10 容量较大、频谱特征复杂的谐波源,宜采用无源滤波器与有源滤波器混合装设的方式。

  3.4.11 谐波含量较高且容量较大的低压用电设备,宜采用单独的配电回路供电。

  3.5 负荷计算

  3.5.1 负荷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视在功率、无功补偿;

  2 一级、二级及三级负荷容量;

  3 季节性负荷容量。

  3.5.2 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3.5.3 当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大于火灾切除的非消防负荷时,应按未切除的非消防负荷加上消防负荷计算总负荷。否则,计算总负荷时不应考虑消防负荷容量。

  3.5.4 建筑物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应按共用的消防用电设备、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所有与其关联的防火分区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之和确定。

  3.5.5 自备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仅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计算容量,选择自备应急发电机容量;

  2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为同时使用的消防负荷及火灾时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非消防负荷供电时,应按两者的计算负荷之和,选择应急发电机容量;

  3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作为第二电源时,计算容量应按消防状态与非消防状态对第二电源需求的较大值,选择自备应急发电机容量。

  3.5.6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可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15%时,宜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3.6 无功补偿

  3.6.1 35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变电所内集中设置。有高压负荷时宜考虑高压无功补偿。

  3.6.2 当民用建筑内设有多个变电所时,宜在各个变电所内的变压器低压侧设置无功补偿。

  3.6.3 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3.6.4 变电所计量点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

  3.6.5 在受谐波影响较大的用电设备的供电线路上装设电容器组时,宜串联电抗器。

  3.6.6 民用建筑内的供配电系统宜采用成套无功补偿柜。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 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2 避免在轻载下电压过高,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时;

  3 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情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


  4变电所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可适用于交流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变电所设计。

  4.1.2 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条件、节约电能、安装、运行维护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3 变电所设计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的规定。

  4.1.4 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规定。

  4.2 所址选择

  4.2.1 变电所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深入或靠近负荷中心;

  2 进出线方便;

  3 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4 不应设在对防电磁辐射干扰有较高要求的场所;

  5 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6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有水并可能漏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如果贴邻,相邻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处理;

  7 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4.2.2 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降低湿度及增设机械通风等。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浸泡变电所的措施。

  4.2.3 民用建筑宜按不同业态和功能分区设置变电所,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宜分散设置;超高层建筑的变电所宜分设在地下室、裙房、避难层、设备层及屋顶层等处。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4.3.1 配电变压器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负荷情况和环境条件确定,并应选用低损耗、低噪声的节能型变压器。

  4.3.2 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当有一级和二级负荷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当一台变压器停运时,其余变压器容量应满足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要求。

  4.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

  1 电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将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光源寿命时,照明可设专用变压器;

  2 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或冲击性负荷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

  3 单相负荷容量较大,由于不平衡负荷引起中性导体电流超过Yyn0结线组别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时,可设置单相变压器;只有单相负荷且容量不是很大时,也可设置单相变压器;

  4 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

  5 当220V/380V电源系统为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的IT接地形式,且无中性线(N)时,照明系统应设专用变压器。

  4.3.4 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变压器。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变压器、气体绝缘变压器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

  4.3.6 设置在民用建筑物室外的变电所,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措施。

  4.3.7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2000kVA,当仅有一台时,不宜大于1250kVA;预装式变电站变压器容量采用干式变压器时不宜大于800kVA,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时不宜大于630kVA。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4.1 变电所电压为35kV、20kV或10kV及0.4kV侧的母线时,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

  4.4.2 35kV及出线回路较多的20kV或10kV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35kV、20kV或10kV变电所,35kV侧及有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的20kV或10kV母线分段处,宜装设与电源进线开关相同型号的断路器。20kV或10kV侧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的母线分段处,可装设负荷开关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4.4.3 20kV或10kV变电所,当供电容量较小、出线回路数少、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时,变电所20kV或10kV电源进线开关可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4.4.4 采用电压为35kV、20kV或10kV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开关;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电可能的电缆出线回路中,尚应在出线侧装设隔离开关。

  4.4.5 电压为35kV、20kV或10kV的配出回路开关的出线侧,应装设与该回路开关有机械联锁的接地开关电器和带电指示灯或电压监视器。

  4.4.6 两个变电所之间的电气联络线路,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当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断路器的电源侧应装设隔离开关。

  4.4.7 当同一用电单位由总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变电所供电时,分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负荷开关,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2 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相邻或位于同一建筑平面内,且两所之间无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出线断路器能有效保护变压器和线路时,分变电所的进线可不设开关;

  3 分变电所变压器容量大于或等于1250kVA时,其高压侧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小于或等于1000kVA时,其高压侧进线开关可采用负荷开关电器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此时应将变压器温度信号上传。

  4.4.8 35kV、20kV或10kV并联电力电容器组的主开关,应选用适合35kV、20kV或10kV并联电力电容器组操作的断路器。有自动投切功能时应采用35kV、20kV或10kV高压真空接触器进行投切控制。

  4.4.9 35kV、20kV或10kV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电器。

  4.4.10 用电单位的35kV、20kV或10kV电源进线处,应根据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装设或预留专供计量用的电压、电流互感器。

  4.4.11 当35kV、20kV或10kV的开关设备选用真空断路器时,应装设过电压吸收装置。

  4.4.12 对于电压为0.4kV系统,开关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低压侧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2 当低压母线分段开关采用自动投切方式时,应采用断路器,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自投自复”、“自投手复”、“自投停用”三种状态的位置选择开关;

  2)低压母联断路器自投时应有一定的延时,当电源主断路器因手动、过载或短路故障分闸时,低压母联断路器不得自动合闸;

  3)有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要求时,两个电源主断路器与母联断路器只允许两个同时合闸,3个断路器之间应有电气联锁。

  3 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其中的断路器等开关设备的电源侧,应装设隔离开关。当母线为双电源时,其电源或变压器的低压出线断路器和母线联络断路器的两侧均应装设隔离开关。

  4.4.13 当自备电源接入变电所相同电压等级的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入开关与供电电源网络之间应有电气联锁,防止并网运行;

  2 应避免与供电电源网络的计量混淆;

  3 接线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并应满足在特殊情况下,相对重要负荷的用电;

  4 与变电所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形式不同时,电源接入开关的选择应满足接地形式的切换要求。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4.5.1 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建筑物(群)分布、周围环境条件和用电负荷的密度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或大型公共建筑应设室内变电所;

  2 小型分散的公共建筑群及住宅小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或外附式变电所。

  4.5.2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20kV或10kV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等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2 20kV、10kV具有IP2X防护等级外壳的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4.5.3 内设可燃性油浸变压器的室外独立变电所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应分别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变电所宜为单层建筑,当为两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置在底层;

  2 可燃性油浸电力电容器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3 变压器在正常运行时应能方便和安全地对油位、油温等进行观察,并易于抽取油样;

  4 变压器的进线可采用电缆,出线可采用母线槽或电缆;

  5 变压器门应向外开启;变压器室内可不考虑吊芯检修,但门前应有运输通道;

  6 变压器室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5.4 由同一变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设备的两个回路电源的配电装置宜分列设置,当不能分列设置时,其母线分段处应设置防火隔板或有门洞的隔墙。

  4.5.5 供给非消防一级负荷用电设备的两个1kV回路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当无法分开时,宜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难燃B1级的电缆,分别设置在电缆沟的两侧支架上。

  4.5.6 配电装置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位置。0.4kV的配电装置,尚应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

  4.5.7 户外预装式变电站的进、出线宜采用电缆。

  4.5.8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应设值班室。值班室应能直通或经过走道与配电装置室相通,且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通向疏散走道的门。值班室也可与低压配电装置室合并,此时值班人员工作的一端,配电装置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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