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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会议系统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1043-2014

来源:ZOBO卓邦 发布日期 2022-11-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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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O.1 为规范电子会议系统工程的施工和验收,保障工程质量,贯彻技术经济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电子会议系统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

  1.0.3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的施工和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缩略语

  2.1 术 语

  2.1.1 响度 loudness

  听觉判断声音强弱的属性。

  2.1.2 声反馈 acoustical feedback

  在扩声系统中,音箱发出的部分声能反馈到传声器的效应。

  2.1.3 声干扰 acoustic disturbance

  由建声环境引起的各种回声、机械震动声以及染色声等声缺陷。

  2.1.4 菊花链式会议讨论系统 daisy chain conference dis-cussion system

  各会议单元以“菊花链”连接方式通过一根信号电缆连接到会议系统控制主机的一种会议讨论系统。

  2.1.5 星型式会议讨论系统 star topology conference dis-cussion system

  一种由各传声器以“星型”连接方式连接到传声器控制装置组成的会议讨论系统。

  2.1.6 编码器 coder

  将信号或数据进行编制、转换为可用于通信、传输和存储的设备。

  2.1.7 解码器 decoder

  为了恢复原始信号对编码数字序列进行逆处理的解码设备。

  2.2 缩 略 语

  2.2.1 LED(Light Emitting Diode)发光二管

  2.2.2 IP(Internet Protocol)因特网通信协议


3 基本规定

  3.0.1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的实施应包括施工准备、管线施工、设备安装、会议室及控制室施工安装、系统调试、系统试运行、工程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

  3.0.2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施工准备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单位应在进场施工前检查施工现场,并应确认施工对象具备下列条件:

  1 作业场地中影响施工的各种障碍物和杂物应已。

  2 施工现场供电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符合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中施工的有关规定。

  3 作业环境应符合防火要求。

  4 吊装和承重部件结构应符合设备吊装要求。

  4.1.2 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应做好交底记录。

  4.1.3 施工单位应确定与其他的配合施工关系,划定工作界面,并应做好预留管槽、插座底盒、预埋件和隐蔽工程等交接工作。

  4.1.4 施工前应检查施工使用的机械、仪器仪表和工具是否齐备、完好,仪器应在标定的有效使用期内。

  4.2 施工资料要求

  4.2.1 施工技术文件资料应包括深化设计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

  4.2.2 深化设计施工图应包括设计说明、系统图、控制原理图、设备清单、主要材料清单、会议室及控制室设备平面布置图、管线平面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大样图。

  4.2.3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说明及编制依据、工程概况及施工范围、项目组织管理结构、施工工期进度计划、质量管理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保证措施、拟投入劳动力、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实施方案、施工工艺、风险分析、应急方案。

  4.2.4 施工技术文件资料应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会审并批准后使用。

  4.2.5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会审批准后的深化设计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文件资料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和变更时,应填写本规范表A.0.1,并应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4.3 设备及材料进场检验

  4.3.1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应填写本规范表A.0.2或填写由监理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进场报验单,并应进行清点、查验和分类。

  4.3.2 设备、材料进场应开箱检验,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产地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完好无损,技术文件资料及配件应齐全。

  4.3.3 有源设备应通电检测其功能、技术性能指标,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对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的设备,应由生产厂家或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4.3.4 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内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项目。

  4.3.5 软件产品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商业化的软件,应进行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查验。

  2 应对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版本进行查验,其应用软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文件资料应齐全。

  4.3.6 进口产品除应执行本规范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和使用及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安装、使用与维护说明书宜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4.4 安全文明与环境管理

  4.4.1 安全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人员在进场前应进行安全文明教育。

  2 施工现场室外运输和搬运,在气候条件恶劣的情况下,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设备及器材不受潮湿和损坏。室内搬运时,应具备良好的照明条件和安全保护措施。

  3 搬运重大物体,应遵守起重搬运工作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与要求。

  4 搬运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建筑物周围和建筑物内部设施的完好,必要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5 交叉作业时应注意周围环境,禁止随意堆放工具和材料。

  6 高空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7 沟、槽、坑、洞及危险场所应设置红灯示警。

  8 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安全接地,传动部分必须有防护罩。

  9 电动工具必须设置单独防触电剩余电流保护开关。

  10 设备通电调试前,应检查线路接线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电调试。

  4.4.2 环保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现场的垃圾、废料应分类堆放在指定地方,及时清运并洒水降尘,严禁随意抛撒。

  2 现场强噪声施工机具,应采取相应措施,大限度地降低噪声。


5 管线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本规定适用于电子会议系统工程管线施工的质量控制。

  5.1.2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的管线施工范围可包括会议讨论、会议同声传译、会议表决、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会议扩声、会议显示、会议摄像、会议录播和集中控制系统分项工程的导管、槽盒及其线缆的敷设。

  5.2 管线敷设

  5.2.1 管线敷设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79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和《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

  5.2.2 导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观检查应包括金属导管无压扁、内壁光滑、无锈蚀、镀层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绝缘管及配件无碎裂、表面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家标识。

  2 应按制造标准现场抽样检测导管的管径、壁厚及均匀度。对绝缘导管及配件的阻燃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次抽样送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 线缆布放后,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墙体与楼板的穿管管路孔洞及线缆的空隙处必须进行防火封堵。

  5.2.3 槽盒、托盘的外观检查应包括部件齐全,表面光滑无毛刺、不变形;钢制槽盒、托盘涂层应完整,无锈蚀;玻璃钢槽盒、托盘应色泽均匀,无破损碎裂;铝合金槽盒、托盘涂层应完整。

  5.2.4 槽盒、托盘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首先应进行测量定位,安装槽盒、托盘的支架,经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安装。

  2 槽盒、托盘定位与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5.2.5 导管、槽盒、托盘和沟内的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管、槽盒、托盘和沟内无杂物后,方可敷设线缆。

  2 线缆敷设前应进行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敷设。

  3 导管、槽盒就近接地(PE)完成,经检查确认,方可敷设线缆。

  4 与导管、槽盒连接的柜、屏、台、箱、盘安装完成,经检查确认合格,方可通过拉线穿入线缆或敷设线缆。

  5 穿放线缆的管径利用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直线管路的管径利用率应为40%~50%;弯管管路的管径利用率应为25%~30%;槽盒的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50%。

  6 超过50V的不同系统或电压等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导管内,在同一槽盒内敷设时,应采用隔板隔开。

  7 导线在导管、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接线端子连接。

  8 线缆穿入导管后,终端管口应安装线管护口加以保护。

  9 孔洞内管口、竖井内非终端导管管口、导管穿过防火隔离物体等,应做防潮及防水等处理。

  10 导管内穿入多根线缆时,线与缆之间不得相互拧绞,导管内不得有线间接头,线间接头应在接线盒处连接。

  11 导管不能直接敷设到位时.出线端口与设备接线端子之间应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连接,不得将线缆直接裸露。

  12 多种线缆共沟布放时,除设计要求外,音频线与电源线宜布放在沟底两侧,信号线、控制线宜居中布放,并应与电源线分开布放。

  13 槽盒与托盘内布放线缆应排列整齐,不应拧绞,宜减少交叉点;交叉处应按粗线在下,细线在上分布。

  14 当槽盒或托盘内布放的线缆处于坡度较大或垂直状态时,应将线缆分段绑扎固定。

  15 进入机架的线缆应进行分类绑扎固定。

  16 室内或室外明敷线缆应采用塑料管、热镀锌或喷塑钢管保护,并应做防水处理。

  17 敷设的线缆应排列整齐、横平竖直,弯曲时的弯曲半径宜为线缆护套外径的4倍~10倍,并应采用线卡同定。垂直敷设时线卡间距离不应大于1.5m,水平敷设时宜每间隔5m~10m处设线卡固定。

  18 敷设的线缆路由选择应避免高温、高压、潮湿及强烈机械振动的位置。

  19 带有护套的线缆进入设备、接线箱、盒等连接,应将护套层引入其内。

  20 线缆交接试验合格,且对接线去向和相位等检查确认后,方可通电。

  5.2.6 线缆接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接续前,应将已布放的线缆再次进行对地绝缘、线间绝缘及导通检查,检查结果应做详细记录。

  2 应检查布放到位的线缆编号与接线端子号是否相符合,相位是否正确。

  3 线缆接续时,宜预留100mm~500mm的余量,线缆排列应整齐,弯曲弧度应一致。

  4 焊接线缆芯线时,剥去屏蔽层后裸露的长度不得大于30mm,不得使用酸性焊剂焊接。线缆焊接完成后,应将裸露部分进行恢复性屏蔽处理。

  5 线芯焊接或压接时,应选用与芯线截面积相等的接线鼻,独股的芯线可将线头镀锡后插接或煨钩连接。

  6 焊点焊锡应饱满光滑,不得有虚焊现象,焊点应处理干净,接点处应采用相应的塑料套管或热缩套管保护。

  7 对绞线缆接续时,应保持对绞线对的绞合,开绞长度不应超过13mm。

  8 光缆接续应采用在光纤接线点处做机械连接或在光纤连接盒内对光纤进行熔接,光纤熔接处应加以保护和固定。

  9 线缆两端应做线向标记。

  5.2.7 线缆终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终接应使用专用的工具。

  2 同一系统中,线缆脚位及色标应一致,同一脚位使用的线缆色标应一致。

  3 采用焊接方式终接时,焊点应符合本规范第5.2.6条第6款的规定。

  4 线缆终接长度在控制台、机柜、配线箱和分线盒处宜预留500mm~1000mm的余量;在设备端或信息面板处宜预留100mm~300mm的余量。

  5 线缆终接时,芯线剥去屏蔽层后裸露的长度应在30mm以下,且裸露的芯线应在终接设备屏蔽之内。

  6 同一系统中线缆接续时应保证相位一致,与接插件连接应符合线号、线位色标的要求,不得颠倒错接。

  7 线缆终接应采用适配的接插件。

  8 音频信号设备间平衡与非平衡接插件的终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9 光缆应采用尾纤熔接或机械制作光纤连接器进行终接。光纤终接在连接盒中的弯曲半径及预留长度应符合安装的工艺要求。

  10 线缆终端盒面板应有标识,标识应正确、清晰和耐久。

  11 线缆终接完成后应进行通断或传输性能指标测试。

  5.2.8 会议扩声系统线缆的敷设及信号连接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阻输出的会议扩声系统宜选用线径为2m㎡~6m㎡的两芯护套线穿管敷设。

  2 定压输出的会议扩声系统宜选用线径为1.5m㎡~2.5m㎡的两芯护套线穿管敷设。

  3 定阻输出的传声器输出宜为平衡输出,定压输出的传声器输出宜为非平衡输出。

  4 传声器到调音台或前置放大器的连接宜采用双芯屏蔽线缆平衡连接。

  5 非平衡输出至平衡输入、平衡输出至平衡输入的连接宜采用双芯屏蔽线缆。

  5.3 管线施工随工查验

  5.3.1 管线施工的验收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和《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中的有关规定。

  5.3.2 线缆查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敷设应符合施工图的要求。

  2 线路的标识应完整、准确、清晰和耐久。

  3 每个回路的线缆绝缘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兆欧表的电压等应按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有关规定执行。

  5.3.3 隐蔽工程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布管、穿线的施工过程和随工检验情况,应在图纸上进行隐蔽工程详细记录。

  2 隐蔽工程的施工应按本规范表A.0.3的要求,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设备安装

  6.1 一般规定

  6.1.1 电子会议系统设备的安装可分为准备工作阶段和系统设备安装阶段。

  6.1.2 电子会议系统设备安装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安装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并应有书面记录。

  2 应检查安装施工现场电源、接地、照明、插座等是否符合安全施工的要求,并应对进场设备及线缆等材料进行复查。

  3 应对有源设备进行通电检查其功能与性能,各项功能、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应根据设计文件进行安装现场的勘察,对系统设备、线缆、梯架、槽盒、托盘、线管、接线箱、预留预埋件等安装条件和预留条件、位置、负荷承重等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存在问题时,应与相关设计人员和相关施工单位进行协商修改并办理设计变更,并应填写本规范表A.0.1。

  5 设备安装所需的非标准构件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设计,非标准构件的加工图纸应经设计人员确认。

  6 应复查线缆的标识是否清晰、完整、准确、耐久。

  7 应使用专用测试仪器对所有线缆进行通断测试,并应使用兆欧表测量所有线缆之间和线缆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其阻值不应小于20MΩ。

  8 安装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位置和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9 应与装修单位进行有关工程进度、施工界面、产品选型、安装工序等方面的协调。

  6.1.3 电子会议系统设备的安装可包括会议讨论、会议同声传译、会议表决、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会议扩声、会议显示、会议摄像、会议录播、集中控制系统和控制室设备的安装。

  6.1.4 电子会议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6.1.5 控制室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台和机柜设备的安装位置、排列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控制台和机柜上设备面板应排列整齐,面板螺钉应拧紧。带轨道的设备应推拉灵活。

  6.2 会议讨论系统

  6.2.1 会议讨论系统设备的安装可包括有线会议讨论系统和无线会议讨论系统设备的安装。

  6.2.2 有线会议讨论系统设备安装应包括有线会议单元、控制主机和系统管理软件的安装。

  6.2.3 无线会议讨论系统设备安装应包括无线会议单元、控制主机、信号收发器和系统管理软件的安装。

  6.2.4 有线会议单元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嵌入式会议单元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向家具厂家提供产品说明、安装手册及具体开孔位置、尺寸、深度和走线方式。

  2)应提供桌面、座椅后背或扶手内的具体安装要求。

  2 移动式安装的有线会议单元之间连接线缆长度应留有一定余量,并应做好线缆的固定。

  3 菊花链式会议讨论系统中,会议单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议单元之间线缆的应牢固可靠。

  2)每路线缆连接的会议单元总功耗及延长线功率损耗之和应符合设计要求。

  3)单条延长线缆长度应小于设备的规定长度。超过规定长度,应在规定长度以内设置中继器。

  4 星型式会议讨论系统中,应采用屏蔽线缆连接传声器和控制处理装置。

  6.2.5 无线会议单元、信号收发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收发器的供电电压应稳定。

  2 信号收发器安装的高度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接收盲区。

  3 红外线会议讨论系统中,红外线信号收发器的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红外线信号收发器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墙壁、柱子及其他障碍物对信号的发射和接收形成遮挡。

  2)同一会场内的各个红外线信号收发器到会议控制主机之间的线缆长度应等长。

  3)各红外线信号收发器到会议控制主机之间的线缆长度不应超过设备的规定长度,与电力线缆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或等于0.3m。

  4 射频会议讨论系统的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保会场附近没有与本系统相同或相近频段的射频设备工作。

  2)射频会议单元和射频信号收发器的安装位置周围应避免有大面积金属物品和电器设备的干扰。

  5 信号收发器进行初步安装后,应通电检测各项功能,音频接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应牢固可靠。

  6 所有要求及所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应由相关单位签字确认并记录存档。

  6.2.6 控制室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设备可包括会议系统控制主机、自动混音台、媒体矩阵等。

  2 所有控制室设备应按设计布局要求,安装于控制室的标准机柜内或置放于操作台面上,其安装应牢固可靠。

  3 机柜或操作台内线缆应绑扎成束,排列整齐,并宜留有余量。线缆标识应清晰、准确、耐久。

  6.2.7 系统管理软件应按设计要求安装于控制主机内,且应正常可靠地工作。

  6.3 会议同声传译系统

  6.3.1 会议同声传译系统设备的安装可包括有线和无线会议同声传译系统设备的安装。

  6.3.2 有线会议同声传译系统设备的安装应包括翻译单元、会议系统控制主机、通道选择器和耳机的安装。

  6.3.3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设备的安装应包括翻译单元、红外发射主机、红外辐射单元、红外接收单元和耳机的安装。

  6.3.4 有线会议同声传译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翻译单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翻译单元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翻译单元应置放于同声传译室内操作台面上,其安装应稳定可靠,并应易于翻译员现场操作。

  2 会议系统控制主机、通道选择器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2.4条和第6.2.6条的有关规定。

  3 耳机的连接应符合现行标准《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4的有关规定。

  4 同声传译室的设备安装除应按现行标准《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4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翻译员应清楚地看到主席台和观众席的主要部分,并宜看清发言人的口型和节奏变化以及发言者使用会议显示设备显示的内容。固定式同声传译室的观察窗宜采用双层中空玻璃隔声窗。

  2)同声传译室与机房间应设有联络信号,同声传译室室外应设置译音工作指示信号。

  3)同声传译室内的背景噪声和隔声量应符合现行标准《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4的有关规定。

  4)同声传译室的空调设施消声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的设备安装除应按现行标准《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红外辐射单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免阳光直射。

  2)应远离照明设备。

  3)应避免墙壁、柱子及其他障碍物形成红外的遮挡。

  4)宜使每个红外接收单元与一个以上辐射单元通信。

  5)应充分利用房间的高度,安装在代表座位上方的天花板或支撑结构上,固定应牢固可靠。

  6)壁挂式安装时,应先在墙壁上进行定位,再将安装支架固定在墙壁上,安装固定应牢固可靠。

  7)吸顶式安装时,应先在天花板上进行定位,再将安装支架固定在天花板上。

  8)红外辐射单元的光辐射面不应有损伤,其安装固定应牢固可靠。

  2 翻译单元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3.4条第1款的要求。

  3 耳机的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6.3.4条第3款的要求。

  4 同声传译室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3.4条第4款的要求。

  6.4 会议表决系统

  6.4.1 表决系统设备的安装应包括表决器、会议表决主机和系统管理软件的安装。

  6.4.2 表决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决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表决器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2.4条和第6.2.5条的相关要求。

  6.4.3 会议表决主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表决主机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会议表决主机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2.6条的相关要求。

  6.4.4 系统管理软件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2.7条的相关要求。

  6.5 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

  6.5.1 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设备的安装应包括会议签到主机、门禁天线、发卡器、会议签到管理软件、管理计算机及签到信息显示屏等的安装。

  6.5.2 会议签到主机和门禁天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会议签到门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5.3 发卡器宜安装在会务管理或控制室内的操作台面上,并应方便操作人员的操作与管理。

  6.5.4 签到管理计算机的主机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2.6条的要求。

  6.5.5 签到管理软件应按设计要求分别安装在签到主机和签到管理计算机中。

  6.5.6 签到信息显示屏的安装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会场出入口处,安装应牢固可靠。

  6.6 会议扩声系统

  6.6.1 会议扩声系统设备的安装应包括声源设备、音频处理设备和扩声设备的安装。

  6.6.2 音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音箱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应牢固可靠,水平角、俯仰角应在设计要求的范围内灵活调整。

  2 音箱在建筑结构上的固定安装必须检查建筑结构的承重能力,并征得原建筑设计单位的同意后方可施工。

  3 施工现场应设有良好的照明条件,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4 暗装音箱正面透声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应与相关施工单位进行工序交接和接口关系核实与确认,并应填写本规范表A.0.4。

  5 以建筑装饰物为掩体暗装的音箱,其正面不得直接接触装饰物。

  6 音箱采用支架或吊杆明装应牢固可靠,音频指向和覆盖范围应能符合设计要求。

  7 安装音箱时,除设计有要求之外,可不做减振处理。

  8 小型壁挂式音箱可采用热镀锌膨胀螺栓固定。

  9 吸顶式音箱安装在石膏板或者矿棉板等轻软质板材上时,应在背面加衬厚度3mm~5mm的硬质板材,并应采用固定吊点吊牢。

  10 安装在组合架上的音箱,固定应牢固可靠,螺栓、螺母不得有松动现象。

  6.6.3 箱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箱、盒、控制板等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箱体面板和框架应与建筑物表面配合严密。安装在地面预留洞内的箱体应能使地面盖板遮盖严密、开启方便。不宜采用电焊或气焊将箱体与预埋管口焊接。

  2 箱体与管口宜采用管口螺母锁紧。

  3 扩声机房内如有输出线路接线箱暗设在墙内时,箱体底边应离地面1.2m。

  4 机房内扩声设备等电位连接端子箱与接地之间应采用接地干线相互连通,设备保护接地和工作接地应以各自单独的接地线与等电位连接端子箱连接,不得以串接的方式连接至等电位连接端子箱。

  6.6.4 功放设备宜安装在控制台的操作人员能直接监视的部位,其中音源设备、调音台、周边设备、功率放大器等宜放在同一个房间内。

  6.7 会议显示系统

  6.7.1 会议显示系统设备的安装应包括信号源、信号处理设备和显示设备的安装。

  6.7.2 会议显示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的有关规定。

  6.7.3 会议显示设备安装前,现场的温度、湿度和洁净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7.4 会议显示设备安装时,安装人员应使用专用工具和佩戴专用手套,安装过程中不得污染、摩擦、撞击显示屏幕。

  6.7.5 会议显示设备安装前,应按显示设备的承重要求对底座和支架进行承重测试。

  6.7.6 会议显示设备和显示屏幕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根据现场座椅实际摆放位置进行调整。

  6.7.7 投影型视频显示系统的投影幕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投影软幕宜安装在暗盒内,暗盒的尺寸应比投影幕尺寸略大。

  2 室内投影幕宜在限定空间居中安装。

  3 投影硬幕应在屏框上固定牢固,应为变形和热胀冷缩留出余量。

  4 两个或多个硬幕拼接安装时,幕与幕的连接处应进行对接缝合。

  5 屏框的装饰宜与室内装饰风格协调一致。

  6.7.8 投影型视频显示系统的投影机安装应按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镜头焦距、屏幕尺寸和反射次数计算出安装位置。

  2 投影机距投影幕的距离应取安装距离范围的中值,若遇障碍物可适当调整。

  3 投影机的水平方向安装位置应与投影幕水平方向居中对称。

  4 投影机吊装时应避开灯具和消防喷淋设施。

  5 外露式背投影显示系统的投影机、投影幕和反射镜应固定牢固,支架应直接固定在天花板、承重墙体或地面上。

  6 安装投影机的背投间,墙面、天花、地面应避免光线干涉。

  7 投影幕前1.5m范围内灯光回路应独立可控,灯光不宜直接照射在投影屏幕上。

  6.7.9 会议显示设备的固定结构应能使显示设备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适当调整。

  6.7.10 LED视频显示系统安装除应符合现行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ED显示系统在一个显示平面内,应选用同一批次的产品。

  2 LED模组之间的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3 LED显示屏表面平整度应符合现行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的有关规定。

  4 LED显示屏屏体应安装在牢固的底座或墙面支架上。底座应固定在水平的地面或其他牢固的基座上,墙面支架应安装在建筑或墙面的承重结构上,且底座和墙面支架的承重应符合设计要求。

  6.7.11 会议显示设备采用桌面升降式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要求对会议桌面进行开孔作业。

  2 桌面升降器和显示设备的安装均应牢固。

  3 应向家具厂家提供产品说明、安装手册及具体开孔尺寸、深度。

  4 显示屏幕收合后,桌面升降系统应与桌面平齐,不得有凹陷或凸起现象。

  5 显示设备安装完毕后,应有调整角度的余地。

  6 桌面升降系统内部的线缆应梳理整齐并应预留升降缓冲带。

  6.7.12 电视型显示设备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视型显示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电视型显示设备进行移动安装时,移动支架的配重应均衡,移动过程中不应倾覆。

  3 电视型显示设备进行墙面安装时,应与墙面之间留有维护和散热间距。

  6.7.13 控制室内的监视器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固定应牢固可靠,摆放应整齐。

  6.7.14 信号处理设备在机柜内或控制台上安装应牢固可靠,设备之间应留有合理间隙,并应按要求接地。

  6.7.15 会议显示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对显示平面和玻璃器件采取必要的保护和防尘措施。

  6.7.16 需要定期更换易耗品的会议显示设备,安装时应将维护口外露。

  6.7.17 信号源到显示设备之间的连接应尽量直接,减少中间设备和接插件对显示效果的影响。

  6.7.18 会议显示系统的显示设备,从室外或其他温度及湿度差异较大的空间搬入安装空间时,不得立即打开设备的包装。

  6.8 会议摄像系统

  6.8.1 会议摄像系统设备的安装可包括图像采集设备和图像处理设备的安装。

  6.8.2 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摄像机安装应牢固,运转应灵活。

  3 在强电磁干扰环境下,摄像机安装应与地绝缘隔离。

  4 摄像机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

  5 摄像机吊顶安装时,应预留检修孔。

  6 摄像机连接线缆外露部分应采用软管保护。

  6.8.3 编码器宜安装在摄像机附近或吊顶内。

  6.8.4 云台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云台安装应牢固,转动应灵活无晃动。

  2 应检查云台的旋转范围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应检查云台运动时是否存在碰擦物和阻挡物。

  6.8.5 图像处理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键盘、监视器等设备的安装应平稳,便于操作。监视器屏幕应避免环境光直射。

  2 在控制台、机柜(架)内安装的设备内部接插件与设备连接应牢固。

  3 控制室内线缆应根据设备安装位置设置线缆槽盒和进线孔,线缆排列、捆扎应整齐,并应有长效用途和编号标识。

  6.9 会议录播系统

  6.9.1 会议录播系统设备的安装应包括录播信号采集设备和录播信号处理设备的安装。

  6.9.2 录播信号采集设备的安装应靠近信号输出设备。

  6.9.3 各种信号设备接口之间的连接应使用专用线缆。

  6.9.4 录播信号处理设备的网路布线应符合设计要求。

  6.9.5 录播信号处理设备IP地址的设置,应与会议室办公网络的IP地址之间能实现互访。

  6.9.6 录播信号处理设备的设置应满足远端工作站控制管理和本地控制管理的要求。

  6.10 集中控制系统

  6.10.1 集中控制系统设备的安装可包括控制主机、触摸屏、控制器和控制开关等设备的安装。

  6.10.2 集中控制系统的控制器在进行墙面安装时,应确保牢靠稳固。

  6.10.3 集中控制设备的电源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单独回路单独供电。

  6.10.4 有线控制器宜安装在桌面上或墙面上,无线控制系统的收发器应安装在会场内无线信号覆盖区域大的位置。

  6.10.5 集中控制设备应在机柜的上部安装牢固,设备之间应留有合理间隙,并应按要求接地。


7 会议室、控制室施工安装

  7.1 一般规定

  7.1.1 会议室、控制室施工安装工程主要可包括装修工程施工安装、空气调节系统施工安装和电气装置施工安装。

  7.1.2 会议室、控制室施工安装工程所有管线、槽盒穿墙或楼板处,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外,尚应做好隔声和防潮处理。

  7.1.3 会议室、控制室施工安装工程,施工期间应与相关施工单位密切配合进行相关工序交接和接口关系核实与确认,并应按本规范表A.0.4的要求填写。

  7.1.4 施工安装工程所用电气装置产品和材料应符合电气产品安全的规定和设计要求。主要电气装置材料进场时应进行验收检查,应有检验记录及结论。

  7.1.5 会议室、控制室内的电源系统和防雷与接地的施工,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7.1.6 工程施工安装期间,在会议室、控制室室内堆放的施工设备、材料及物品不得超过楼板的荷载。

  7.1.7 工程施工安装期间,易燃易爆物的堆放与使用应远离火源。

  7.1.8 会议室、控制室室内装修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7.2 装修工程施工安装

  7.2.1 电子会议系统会议室、控制室的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应包括吊顶、墙面、隔断墙、门、窗、地面、活动地板和其他室内相应作业。

  7.2.2 电子会议系统会议室、控制室设备及家具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7.2.3 控制室应设置观察窗,观察窗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4中的有关规定。

  7.2.4 会议室声学装修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799的有关规定。

  7.2.5 电子会议系统会议室、控制室装饰环保施工应符合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7.2.6 在地面进行地毯及塑胶施工时,环境条件应符合合同约定和材料说明书的规定。

  7.2.7 吊顶、墙面、隔断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与隔断墙材质、规格、型号和吊顶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吊顶应按设计标高及安装位置严格放线施工。

  3 会议室、控制室吊顶、墙面和隔断墙的装饰面板应平整,不得起尘、变色和腐蚀;边缘应整齐,无翘曲;封边处理后不得脱胶;填充顶棚的保温和隔音材料应平整、干燥,并应做包封处理。

  4 顶板与龙骨的连接应可靠,双层顶板的接缝不得落在同一根龙骨上。

  5 造型吊顶板应和龙骨牢固固定,造型转角尺寸加工应准确,表面应平整,接缝平直,并应做好封边处理。

  6 固定吊顶板宜用自攻螺钉,不得损坏板面。当设计未作明确规定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螺钉帽应拧入板内,并不得使板面破损。钉眼应做防锈处理,并应用腻子抹平。

  2)螺钉距板边宜为10mm~15mm。

  3)沿板边螺钉间距宜为150mm~200mm,中部螺钉间距宜为200mm~300mm,并应均匀布置。

  7 钉眼、接缝和阴阳角处应根据顶板材质用相应的材料嵌平、磨光。

  8 吊顶及检修马道应固定牢固、平直,所有钢制构件应有表面防锈处理,现场切割、焊制钢构件应刷3遍防锈漆。

  9 金属连接件、锚固件除锈后应涂2遍防锈漆。

  10 吊顶板应方便拆卸或设置检修口。

  11 安装吸顶设备时,开孔尺寸应按设备要求加工,顶板切口需打磨光滑,不得切断吊顶固定龙骨,不得对吊顶装饰面板造成表面损坏。

  12 吊顶上的灯具、各种风口、火灾探测器底座、自动喷淋喷头、摄像机、投影机和音箱等设备应按设计安装位置要求与龙骨和吊顶板紧密配合安装,并不得对吊顶装饰面板造成表面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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